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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金山贝幼稚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金山贝幼稚园,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金山贝幼稚园负责人张敏,该幼稚园园长被执行人张敏,女,生于1982年11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金山贝幼稚园、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0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902民初2393号民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晓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