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成友、杨金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友,杨金奎,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一诺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金虎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01号之一申请人:王成友,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任城区。被申请人:杨金奎,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经济开发区泉福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1073022059T。法定代表人:杨永生,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明小区公建北楼西数第二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13951349。法定代表人:杨金奎,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一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52237397。法定代表人:谭高尚,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金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兴唐经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5903228J。法定代表人:尤凯,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A座16层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82938593。法定代表人:何迎傲,经理。担保人:白西来,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8319890624623X,住山东省邹城市郭里镇下镇头村465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2017)鲁0811执保50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被申请人杨金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白西来名下坐落于××房屋作担保,请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杨金奎、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一诺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金虎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白西来名下坐落于××房屋。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杨金奎、山东银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一诺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金虎商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兴业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