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黄焰与曹世德、陈尚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焰,曹世德,陈尚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943号之一原告:黄焰,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曹世德,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尚容,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黄焰与被告曹世德、陈尚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黄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焰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诉讼保全费105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黄焰负担。审 判 长  陈益勤审 判 员  董震西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峻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