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昌东与南亚军、闫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东,南亚军,闫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孙昌东,男,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亚军,男,1992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永宁,男,1990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昌东与被执行人南亚军、闫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昌东与被执行人南亚军、闫永宁多次协商,并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孙昌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明审 判 员 宋志刚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