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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财保13号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陶声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文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1716.2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8月12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1716.2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玖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