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露瑶与禄培峰、武燕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露瑶,禄培峰,武燕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522号原告:马露瑶,女,汉族,2008年5月26日生,住新蔡县。法定代理人:马树刚(系马露瑶父亲),男,汉族,1974年6月6日生,住新蔡县。被告:禄培峰,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生,住许昌县。被告:武燕玲,女,汉族,1972年6月24日生,住许昌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地址:许昌市毓秀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728813221。负责人:王建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宾,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露瑶诉被告禄培峰、武燕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全,待证据收集齐全后再作主张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露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露瑶负担。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