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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90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斯哈提·哈力木江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斯哈提·哈力木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901刑初9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男,哈萨克族,1993年6月17日出生,小学五年级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托里县,住第九师朝阳新区。2016年3月21日因盗窃罪被额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11日因盗窃罪被裕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额敏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额垦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向东、赵丽梦出庭支持公诉,巴格达尔进行翻译,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1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在第九师大众网吧上网,趁网吧网管赵某睡觉之机,从吧台抽屉中盗窃100元现金。2、2017年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来到第九师建安北路清泉村,发现被害人马某东家院门未锁,进入住房将客厅鞋柜上的一部黑色iPhone手机盗走。经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该手机价值10元。后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发现被害人马某家院门未锁,进入住房趁马某在卧室炕上熟睡之机,将放在炕上的一部黑色iPhone手机盗走。经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该手机价值300元。3、2017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来到第九师建安北路清泉村见“大众快餐”餐厅院门未锁,进入院内钻窗进入被害人王某房间,用榔头砸开卧室床头柜锁,盗窃现金800元、一部索尼牌照相机、一条彩金项链(金镶玉佛吊坠)。经额敏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照相机价值320元、彩金项链价值1450元。4、2017年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来到额敏县郊区乡西郊村发现被害人肖某家院门紧锁,翻墙入院,见住房门未锁进入西侧卧室盗窃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型号LEONVOB490)、一个电脑键盘和一个鼠标。经额敏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随后,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发现被害人何某家院门紧锁翻墙入院,用钢筋撬开西侧住房门锁,将室内一盒核桃养身奶饮料和一盒红枣枸杞饮料盗走。经额敏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两盒饮料价值80元。随后,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发现被害人周某家院门紧锁翻墙入院,用铁棍撬开住房门锁,进入西侧卧室盗窃一个转运珠、一对银耳钉、一条黑色男士裤子和一副黑色眼镜。随后,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发现被害人马某洋家院门紧锁翻墙入院,用撬杠将住房门撬开,将卧室内一台32英寸创维液晶电视机、一件黑色毛衣、一件男士黑色皮棉上衣、一件黑色大衣盗走。经额敏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黑色毛衣价值200元、男士黑色皮棉上衣价值300元、黑色棉大衣价值300元、电视机价值720元。5、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来到第九师清泉村发现有一无门大院,便进入院内被害人赵某租住房,从卧室床头柜里盗窃一部iPhone6手机。经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该手机价值2517元。6、2017年2月16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身穿迷彩服套装、带口罩手套,来到第九师朝阳新区银联商业楼“纤秀内衣生活馆”趁店员张某不备将其左手撇至身后,从身后把张某强行推进店内试衣间,用语言威胁索要钱财,为防止其反抗,将其推坐在试衣间床上,并抢走床头背包中的8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以非法占有为目,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发还清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2、证人哈某、陶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马某东、马某、王某、肖某、何某、周某、马某洋、赵某、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的供述与辩解;5、足迹检验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希望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15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在第九师大众网吧上网,趁网吧网管赵某睡觉之机,从吧台抽屉中盗窃100元现金。2、2017年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来到第九师建安北路清泉村,发现被害人马某东家院门未锁,进入住房将客厅鞋柜上的一部黑色iPhone手机盗走。经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该手机价值10元。后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发现被害人马某家院门未锁,进入住房趁马某在卧室炕上熟睡之机,将放在炕上的一部黑色iPhone手机盗走。经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该手机价值300元。3、2017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来到第九师建安北路清泉村见“大众快餐”餐厅院门未锁,进入院内钻窗进入被害人王某房间,用榔头砸开卧室床头柜锁,盗窃现金800元、一部索尼牌照相机、一条彩金项链(金镶玉佛吊坠)。经额敏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照相机价值320元、彩金项链价值1450元。4、2017年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来到额敏县郊区乡西郊村发现被害人肖某家院门紧锁,翻墙入院,见住房门未锁进入西侧卧室盗窃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型号LEONVOB490)、一个电脑键盘和一个鼠标。经额敏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随后,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发现被害人何某家院门紧锁翻墙入院,用钢筋撬开西侧住房门锁,将室内一盒核桃养身奶饮料和一盒红枣枸杞饮料盗走。经额敏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两盒饮料价值80元。随后,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发现被害人马某洋家院门紧锁翻墙入院,用撬杠将住房门撬开,将卧室内一台32英寸创维液晶电视机、一件黑色毛衣、一件男士黑色皮棉上衣、一件黑色大衣盗走。经额敏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黑色毛衣价值200元、男士黑色皮棉上衣价值300元、黑色棉大衣价值300元、电视机价值720元。5、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来到第九师清泉村发现有一无门大院,便进入院内被害人赵某租住房,从卧室床头柜里盗窃一部iPhone6手机。经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该手机价值2517元。6、2017年2月16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身穿迷彩服套装、带口罩手套,来到第九师朝阳新区银联商业楼“纤秀内衣生活馆”趁店员张某不备将其左手撇至身后,从身后把张某强行推进店内试衣间,用语言威胁索要钱财,为防止其反抗,将其推坐在试衣间床上,并抢走床头背包中的8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的供述与辩解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2、被害人赵某、马某东、马某、王某、肖某、何某、马某洋、赵某、张某的陈述与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供述与辩解的事实一致;3、额敏垦区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的常住人口信息一份,证实了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的刑事责任年龄;4、证人哈某、陶某的证言与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供述与辩解的事实一致;5、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侦查员抓获,无自首情节的事实;6、塔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额敏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盗窃物品价值的事实;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3月21日因盗窃罪被额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11日因盗窃罪被裕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事实;8、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足迹检验意见书,证实不排除2017·2·16张某被抢劫一案现场鞋印JC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女朋友哈斯铁尔·卡得尔汗租住房内扣押的左脚运动鞋YB所留的事实;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照片、辨认笔录等,证实了犯罪现场的情况,印证了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10、强制措施法律手续等,证实对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09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侦查机关已将扣押赃物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斯哈提·哈力木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4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傅东辉审判员  张林武审判员  代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附页判决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