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青侠与安徽省五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侠,安徽省五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526号原告:王青侠,女,194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干,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五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办公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3922C。法定代表人:鲍宪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60811551B。法定代表人:徐锦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青侠与被告安徽省五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青侠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侠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青侠负担。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