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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军申请执行黄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黄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356号申请人:李军,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黄征,男,38岁,现住兴城市李军申请执行黄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兵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