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7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大伟与吴景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伟,吴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00号申请执行人:王大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吴景志,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冯志远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乃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