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9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自明与范伦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明,范伦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910号之二原告:李自明,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范伦根,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根据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粤0605民初8910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原告李自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账号44×××44存款6000元。现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李自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限公司账号44×××44存款6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季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