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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南京创锐半导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创锐半导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888号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玉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735437988。法定代表人:周锦国,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创锐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中鑫路6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80677273F。法定代表人: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创锐半导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人民审判员  邓先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