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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倩与匡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倩,匡虎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154号原告:杨倩,女,1978年2月14日生,苗族,住普安县,被告:匡虎,男,1974年农历2月2日生,汉族,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倩诉与被告匡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倩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倩承担。审判员  田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清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