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倩与匡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倩,匡虎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154号原告:杨倩,女,1978年2月14日生,苗族,住普安县,被告:匡虎,男,1974年农历2月2日生,汉族,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倩诉与被告匡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倩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倩承担。审判员 田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清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