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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澄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澄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忠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宏伟,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市澄夫贸易有限公司,住本市葑门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马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广州颜如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澄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查明,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房地产等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96049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本院已将执行情况等,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书面通知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灏审判员  徐柯审判员  林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