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华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陈清华石玉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华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陈清华,石玉清,姚健,陈永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951号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华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十字街002号。诉讼代表人:黄开碧,男,1951年1月1日出生,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张钧翔,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钰,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清华,男,1964年9月4日生,住酉阳县。被告:石玉清,女,48号,苗族,住酉阳县。第三人:姚健,男,1988年10月20日生,住酉阳县。第三人:陈永念,女,1975年8月8日生,住酉阳县。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华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陈清华、石玉清、第三人姚健、陈永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华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诉讼费余款4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梓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