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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3569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奇裕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奇裕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569号原告: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进贤县高桥工业区群力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李堂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越,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奇裕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楼内。法定代表人:郑长江,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西省群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力公司)与被告江苏奇裕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礼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小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