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肃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刑申24号杨肃成:你因犯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以你仅是介绍洪建安与“温董”认识,并未参与同案人的走私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行为,公安机关存在违法取证行为,原判认定你犯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构成犯罪,也属犯罪未遂,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原判认定你犯罪既遂且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导致对你量刑畸重;以及你与同案犯在一审宣判后就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但二审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你委托的代理人骆东如、吴枚燕律师亦提出基本相同的代理意见,另提出你在监狱服刑期间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申请再审改判。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对你的申诉理由具体答复如下:关于你与代理人提出原判认定你犯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你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包括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多次稳定供述为从“温董”处获取高额报酬,将从“温董”处取来的专用手机和仓库钥匙交给洪建安,指使洪建安查看仓库,着手准备走私事宜,并要求洪建安选择在没有月亮的夜晚将所谓的“化工原料”用船运抵金门岛,以逃避有关部门检查。有关笔录均经你阅后签字确认,与洪建安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并有查扣到案的毒品氯胺酮和制毒物品麻黄碱在案佐证,没有证据表明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情况。你和洪建安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走私毒品、走私制毒物品的情形,原判认定你犯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理由和代理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你和代理人提出你系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原判认定你犯罪既遂且系共同犯罪主犯不当的申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虽然本案涉案毒品和制毒物品被查扣到案,未及运输出境,但你和同案犯柯聪敏、周士杰、石俊杰、洪建安等人均系走私团伙成员,根据“温董”等人的安排,在不同环节分工负责,分别实施了运输、藏匿、保管涉毒物品以及计划启运走私出境等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而你在本案中纠集、雇佣洪建安参与,将专用手机和藏放涉毒物品的仓库钥匙交给洪建安,并交代洪建安查看仓库周围情况和选择在没有月亮的夜晚进行走私,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判认定你犯罪既遂且系共同犯罪主犯并无不当,申诉理由和代理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你和代理人提出你与同案犯在一审宣判后就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你与同案犯柯聪敏等人虽在一审宣判后就事实和证据提出上诉,但经我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程序合法,申诉理由和代理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你的代理人提出你在监狱服刑期间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据此申请再审改判的代理意见。经查,你犯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对你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的一二审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检举揭发行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条件的规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你是否构成立功,应由执行机关即你所服刑的监狱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对你减刑。该代理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二审裁判应予以维持,希望你能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抄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