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570号原告:李某1,女,200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某3,男,194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恒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