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建良、范明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良,范明华,东营华东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36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良,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明华,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东营华东中医院。住所地:东营市。法定代表人李华东,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良、范明华与被执行人东营华东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建良、范明华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89502.2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