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豹、张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豹,张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李豹,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张云芬,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1143号李豹与张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20000元,未受偿2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云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豹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豹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建园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