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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朕祯与董云飞、董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朕祯,董云飞,董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448号原告张朕祯被告董云飞被告董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朕祯诉被告董云飞、董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朕祯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董云飞、董景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朕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朕祯撤回对董云飞、董景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开封市张朕祯负担。审 判 长  许 庆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明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