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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雅丽、袁东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雅丽,袁东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373号原告: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江城路(北侧)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302055T。法定代表人:勾仕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雅丽,女,汉族,1977年3月30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告:袁东宇,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原告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雅丽、袁东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由原告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峻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