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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涛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098号罪犯王涛,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渡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6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3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应于2018年1月24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王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王涛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