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5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瑞香与被申请人孙照、孙晓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香,孙照,孙晓玲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383-1号申请人:赵瑞香,女,193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孙照,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孙晓玲,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申请人赵瑞香与被申请人孙照、孙晓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瑞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照、孙晓玲的银行账户存款241265.8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241265.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赵瑞香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照、孙晓玲的银行账户存款241265.8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726元,由申请人赵瑞香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