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巫庆坤、蒋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巫庆坤,蒋秀金,巫锦才,陈荣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19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住所地连城县城关北大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76517501B。法定代表人:罗雪春,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波,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职工。被告:巫庆坤(曾用名巫火才),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蒋秀金,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被告巫庆坤妻子。被告:巫锦才,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陈荣传,男,1978���1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告巫庆坤、蒋秀金、巫锦才、陈荣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波、被告巫庆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巫庆坤、蒋秀金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839.4元及至2017年6月5日止的利息和罚息1693.33元(合计51532.73元),及以后至履行止的贷款利息;2.判令巫锦才、陈荣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巫庆坤因种植苗木购买化肥缺乏资金,于2016年4月21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年利率14.58%,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6年4月21日始至2017年4月21日止),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借款到期后,巫庆坤以各种理由拖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本金和利息,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至2017年6月5日巫庆坤尚拖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本金49839.4元及至2017年6月5日的利息334.64元、罚息1358.69元,合计51532.7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巫庆坤应依法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贷款本息,蒋秀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巫锦才、陈荣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巫庆坤辩称,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贷款是事实。蒋秀金、巫锦才、陈荣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4日,巫庆坤以购买化肥、苗木为由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申请贷款。2015年5月19日,巫庆坤及其妻子蒋秀金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50000元。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额度存续最长为3年,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9日。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一)贷款利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司连城县支行有权确定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具体利率水平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公布的为准。(二)罚息利率。对于巫庆坤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复利。(三)计息。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巫庆坤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由巫锦才、陈荣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另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巫庆坤即构成违约:(一)巫庆坤未按期支付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借款合同第四十八条约定:巫庆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及额度支用期,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五)如巫庆坤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八)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并要求巫庆坤承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同日,巫锦才、陈荣传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双方约定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5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9日。保证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间内,在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未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的100%。保证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所设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任。保证合同第三条约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如果在主合同债务到期10天后仍未实现全部债权,有权要求巫锦才、陈荣传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2016年4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按约定向巫庆坤发放贷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该笔借款到期后,截止2017年6月5日巫庆坤尚结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借款本金49839.4元、利息334.64元、罚息1358.69元,本息合计51532.73元。另查明,巫庆坤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贷款时,蒋秀金与巫庆坤系夫妻关系,上述贷款发生在蒋秀金与巫庆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提供的联保贷款申请书、中国邮政储蓄���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巫庆坤与蒋秀金结婚证复印件、户口薄、贷款声明书、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情况表、巫庆坤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波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巫庆坤、蒋秀金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巫锦才、陈荣传签订的《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巫庆坤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还本付息,应承担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巫庆坤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贷款时,蒋秀金与巫庆坤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蒋秀金未举证证明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的债务属巫庆坤的个人债务,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巫庆坤、蒋秀金共同偿还。巫锦才、陈荣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秀金、巫锦才、陈荣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所述,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巫庆坤、蒋秀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借款本金49839.4元、利息334.64元、罚息1358.69元,本息合计51532.73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巫锦才、陈荣传对巫庆坤、蒋秀金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巫锦才、陈荣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巫庆坤、蒋秀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32元,减半收取544.16元,由巫庆坤、蒋秀金、巫锦才、陈荣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智盛附法律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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