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民初9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刘开发与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初9649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对原告刘开发与被告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琼0106民初96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琼0106民初9649号民事判决书中“一、限被告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开发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7日至被告还清所有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补正为“一、限被告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开发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7日至被告还清所有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审判员 蔡红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