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尹光三与潍坊东润机械有限公司、马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光三,潍坊东润机械有限公司,马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822号之一原告:尹光三,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潍坊东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圣街南兴安路西(科技学院文体培训中心2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75QK47。法定代表人:张观会,经理。被告:马春丽,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杰,寿光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尹光三与被告潍坊东润机械有限公司、马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开庭,原告尹光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光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廷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