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行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春贵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81行终5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春贵。上诉人张春贵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7)黑8101行初11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春贵上诉称黑龙江省新华农场虽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但是其具有场区行政管理职责。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垦区条例》规定尽职尽责,保护本场区各种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张春贵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7)黑8101行初11号行政裁定,由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受理本案,由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春贵的起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否应予立案。经审查,被告黑龙江省新华农场为企业,并非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黑龙江省垦区条例亦规定,省农垦总局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有农场场区设立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场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张春贵的起诉主体错误,不应予以立案。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