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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督字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振兴、王新宏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振兴,王新宏,王会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督字1号申请人王振兴,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杞县。被申请人王新宏,男,1979年06月01日生,汉族,住杞县。被申请人王会杰,女,1979年05月16日生,汉族,住杞县。申请人王振兴与被申请人王新宏、王会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8日发出(2017)豫0221民督字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新宏、王会杰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29日被申请人王新宏、王会杰书面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豫0221民督字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680元,由申请人王振兴负担。审判员  张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书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