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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于晗、朗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于晗,朗爽,三亚龙泉山庄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552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住址:三亚市新风街241号。法定代表人:许卓派,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波,系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系该分行员工。被告:于晗,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公),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告:朗爽,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公),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三亚龙泉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住址:三亚市榆亚大道33号嘉宾国际酒店。法定代表人:谷淑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诉被告于晗、朗爽、三亚龙泉山庄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29元。审 判 长  陈孟灿人民陪审员  陈泰璋人民陪审员  颜 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