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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衡水志广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衡水志广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410号原告: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恒元道*号。法定代表人:丁忠文,总经理。被告:衡水志广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西三景官村。法定代表人:屈广智,执行董事。原告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志广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丽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