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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尔树与马德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尔树,马德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011号原告:王尔树,男性,汉族,1967年0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马德美,男性,汉族,1943年0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王尔树与马德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尔树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术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尔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尔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尔树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人民陪审员  彭善于代理审判员  桂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