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晏太辉、闫昌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太辉,闫昌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晏太辉,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闫昌启,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07)宁民一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闫昌启在宁国农村商业银行东津支行的银行存款1098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