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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吉好小明与李文珍、张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王曲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好小明,李文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140号原告吉好小明,彝族,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村民,四川普格县人,现住普格县雨水乡。被告李文珍,男性,汉族,西昌市海滨中路。张婷,女性,汉族,德阳市什邡市师古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王曲呷,彝族,男,2000年11月25日出生,村民,四川普格县人,现住普格县吉乐乡。本院在审理吉好小明与李文珍、张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王曲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曲呷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好小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好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原告吉好小明承担。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