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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威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负责人:吴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威,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汽车和房屋被查封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泽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