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丈亭康达电器厂、宁波冠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丈亭康达电器厂,宁波冠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丈亭康达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新李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88465Q。代表人:李惠强,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宁波冠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小安村景丁丘***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9493138H。法定代表人:黄海燕,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丈亭康达电器厂与被执行人宁波冠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080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10877.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