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9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陈敬仁、毛凤秀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陈敬仁,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毛凤秀,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朱学军,该营销部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敬仁、毛凤秀与被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93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