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茹彩忠与胡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彩忠,胡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6民初1354号原告:茹彩忠,男,1957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现住:秦皇岛市。被告:胡晓龙,男,1989年8月21日生,回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原告茹彩忠诉被告胡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彩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晓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茹彩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欠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和我女儿处对象时,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从我家借款100000元。2015年3月28日,被告为我出具了借据,言明两年内还清,若不能归还在抚宁法院起诉。时至今日,被告未能按承诺还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款项。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胡晓龙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8日,被告胡晓龙从原告茹彩忠处借款100000元,并承诺两年内还清,如未还清,于抚宁当地法院起诉。当日,被告胡晓龙出具了欠条。此款项,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欠条一张,证明被告胡晓龙于2015年3月28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该款项应两年内还清,如未还清,于抚宁当地法院起诉。。被告胡晓龙虽未出庭质证,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胡晓龙从原告茹彩忠处所借款项,应及时偿还,未偿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晓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茹彩忠欠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45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胡晓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泽坡人民陪审员 张新忠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赵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