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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城县林业局与白福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城县林业局,白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9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宁城县林业局。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哈河大街中段党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裴宏伟,宁城县林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振伟、钱贵仁,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白福德,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宁城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林罚决字[2016]第[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限期2017年5月8日前恢复林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城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宁城县林业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刘艳红审 判 员  齐国中人民陪审员  张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