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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贵华与被告贵州贵红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贵华,贵州贵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684号申请人:胡贵华,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青,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贵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法定代表人:何施念。申请人胡贵华与被申请人贵州贵红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贵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贵红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83000元(壹拾捌万叁仟元整)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胡贵华以登记于其名下的川xxxx**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贵红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000元(壹拾捌万叁仟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停止办理登记于胡贵华名下的川xxx**号小型轿车车籍的转移、变卖及其他登记手续,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海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