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16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建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吴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建云,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系丹阳市建云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业业主,经营场所丹阳市云阳镇新世纪花园门市房*****号。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建云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知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8日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吴建云住所地位于丹阳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镇知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由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东晖审判员  易小辉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承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