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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与颜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颜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城市中心花园**栋商铺*******号。负责人:杨多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东,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颜丽平,女,1977年8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与被执行人颜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3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223306.78元及利息、律师费9671.75元、仲裁费13656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颜丽平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布沙路颂雅苑丽雅阁8B房(房产证号60××70),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本院还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账户内存款4028.3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3978.3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深中法执字第10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