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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尤芳、杨国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芳,杨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57号申请执行人:尤芳,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执行人:杨国良,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尤芳与杨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2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国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尤芳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国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尤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国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尤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