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景德镇市,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景德镇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赣0202刑初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202刑初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征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