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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郝凤玲、邵艳菊等与宋晋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文章,青春泉,邵艳菊,李宝静,郝凤玲,宋晋源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3民初3198号原告:关文章,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满族,包钢无缝钢管厂退休职工,住包头市。原告:青春泉,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原告:邵艳菊,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原告:李宝静,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包头市昆区东风糖酒公司买断工龄职工,住包头市。原告:郝凤玲,女,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包头市第七中学退休教师,住包头市。被告:宋晋源,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原告关文章、青春泉、邵艳菊、李宝静、郝凤玲诉被告宋晋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关文章、青春泉、邵艳菊、李宝静、郝凤玲,被告宋晋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文章、青春泉、邵艳菊、李宝静、郝凤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恢复下水管道原状和拆除自来水管上的开关;2、责令赔偿2-6楼住户每天买纯净水2桶每桶3元的费用,从2017年6月2日开始计算至拆除开关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宋晋源因装修私自更改公共设施即下水管道结构走向,并在自来水主管道上违法安装开关,可控制2-6楼住户的供水。因被告将下水管道由原来的直接向下,更改为部分管道拐进墙体内,再拐回原来处向下连接下水管,导致下水管道经常被堵,而后被告便直接关闭自来水。2017年6月2日,被告宋晋源关闭自来水开关,导致2-6楼住户无水可用,故五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宋晋源辩称,被告确实更改了下水管道并在自来水管道上安装开关。因下水管道长期堵塞漏水,五原告推脱与其无关,不予处理,只能将自来水管道关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五原告关文章、青春泉、邵艳菊、李宝静、郝凤玲与被告宋晋源均系包头市XXX区15栋4单元同侧住户。被告宋晋源系一楼住户,五原告为2-6楼住户。2012年被告宋晋源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并对卫生间及厨房的下水管道进行改动,将原本位于墙体外侧的下水管道通过增加四个直角拐弯的方式拐进墙体内。同时,被告宋晋源在其家中的自来水管道上安装开关,可对2-6楼住户的供水进行控制。另查明,2017年6月2日,被告宋晋源以下水管道漏水为由,将自来水管道开关关闭至今,导致楼上住户无法使用自来水。本院认为,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的住户,对于用水、排水问题,应当互相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宋晋源私自改动下水管道、在自来水管道上安装开关的行为,侵犯了五原告用水、排水的权利,五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宋晋源排除妨害,故对于五原告要求被告宋晋源恢复下水管道原状和拆除自来水管上的开关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宋晋源关闭自来水管道开关的行为,对楼上住户的基本生活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五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晋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改动的下水管道恢复原状;二、被告宋晋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其安装在自来水管道上的开关;三、被告宋晋源赔偿原告关文章、青春泉、邵艳菊、李宝静、郝凤玲各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关文章已预交),由被告宋晋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亚莹审 判 员  王兴文人民陪审员  胡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