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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185号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5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963553。法定代表人:陈以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良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伟,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芳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