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青岛宏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宏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82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宏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即墨市振华街8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05307204-0。法定代表人:彭振宇,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王村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16395052-9。法定代表人刘建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宏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48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