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余小美与被执行人谢敬妮、宁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美,谢敬妮,宁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66-1号申请执行人余小美。被执行人谢敬妮。被执行人宁芳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小美与被执行人谢敬妮、宁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小美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1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军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