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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福顺与天津市天明永利蔬菜市场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顺,天津市天明永利蔬菜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277号原告:郭福顺,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天明永利蔬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35号。法定代表人:周金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星,该公司职员。原告郭福顺与被告天津市天明永利蔬菜市场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郭福顺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福顺自行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钟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韶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