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旭,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株洲市石峰区。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因犯流氓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脱逃罪、抢劫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1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米娜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30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罗京艳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永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旭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西路南侧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铜霞路口路段时,遇胡某驾驶湘B×××××号小车沿响田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口掉头,两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张旭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事故。当场抽血检验,被告人张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8.7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肇事车辆资料、驾驶证复印件、抽取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3、证人胡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旭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旭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西路南侧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铜霞路口路段时,遇胡某驾驶湘B×××××号小车沿响田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口掉头,两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张旭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事故。当场抽血检验,被告人张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8.7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张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旭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肇事车辆资料、驾驶证复印件、抽取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3、证人胡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旭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旭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旭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8.72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张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旭的刑期从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文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京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